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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部门联合部署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

2012-12-21 22:09:55

政策背景与工作原则

2012年11月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安监总局、发展改革委、环境保护部、工商总局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的《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》。该文件要求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依法、淘汰落后、标本兼治、稳步推进的原则,统筹采取关闭、整合、整改、提升等措施,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、污染环境的各类矿山,特别是小矿山,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。

矿山整顿重点

根据《意见》要求,矿山整顿重点包括以下三类:

  • 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,包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、工商营业执照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;
  • 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;
  • 对工艺、技术、装备落后,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。

矿山整顿标准

矿山整顿标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:

  • 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;
  • 拆除供电、供水、通风、提升、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;
  • 地下矿山需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,露天矿山需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,尾矿库需履行闭库程序;
  • 消除重大安全、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,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;
  • 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;
  • 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。

工作部署与实施要求

《意见》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,组织制定2012~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,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。
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,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,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。对决定关闭的矿山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,并组织验收。各有关部门需对照整顿关闭标准,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,认真落实吊销证照、拆除设备设施、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,确保关闭到位。

同时,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,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,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,并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,确保社会和谐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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